《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30条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供水能力,逐步实现公共供水管网全覆盖,减少开采地下水。《泰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供水能力,逐步实现公共供水管网全覆盖,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减少开采地下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于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接通自来水的,原自备井需要封停,这是保护城区地下水资源确保建筑物稳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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