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无障碍| 繁体 | 简体|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镇街要情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镇街要情

龙山路司法所耐心解答群众法律问题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作者: 更新时间:2023-05-25 16:19

为做好基层司法所法律咨询服务工作,龙山路司法所立足扎根基层、联系群众和法律专业的优势,充分发挥司法所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确保辖区群众获得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让群众真正感到“公共法律服务就在身边”。

5月23日,司法所接待了辖区一名来访群众厉某。厉某向司法所干警反映自己年前在舜天国际小区购买了一处房产,但考虑到孩子上学方便就仍未从学校附近的老房子里搬离,新房子一直未前往居住。最近,物业电话联系到厉某要求其缴纳本年度欠缴物业费。厉某认为自己一直未在小区居住,未享受到小区物业提供的服务,所以不应该缴纳物业费,但物业声称《民法典》对业主应缴纳物业费有规定,厉某又对这方面法律规定不了解,于是前来司法所进行咨询。

干警了解厉某的问题后向其进行解答,《民法典》第二章第六编271条-273条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针对厉某关于缴纳物业费的问题,《民法典》第273条进行了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干警向厉某进行解释,物业收取物业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的维护维修,厉某对此共有部分享有使用的权利,相应就承担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不得以其未在小区居住放弃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但厉某对物业将其缴纳物业费未用于共有部分的款项,可以相应从缴纳物业费中扣除并向物业追要。

经过干警的解答,厉某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了更详细的了解,也成功避免了后续厉某与物业间发生更大的纠纷,厉某向司法所表示他今后一定要多多学习《民法典》,做一个“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明白人。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市中区大数据中心建设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 邮编:27710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921308 举报邮箱:szqxxglzx@zz.shandong.cn

网站备案:鲁ICP备0700259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20008  鲁公网安备:37040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