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中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内容
(一)酒驾醉驾行为。严厉打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以及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
(二)货车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上路行驶、闯红灯、未悬挂号牌、遮挡号牌、污损号牌,以及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从事货物运输的行为。
(三)面包车超员行为。严厉查处驾驶面包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以及擅自拆除座椅、改装车辆结构增加载人数量的违法行为。
(四)涉牌涉证行为。重点整治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悬挂号牌、遮挡污损号牌、使用伪造变造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以及无证驾驶、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五)飙车炸街行为。重点打击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车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及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超速行驶、频繁穿插变线、急刹车、闯红灯,通过猛踩油门、轰大排量发动机等方式制造巨大噪音,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
(六)非法销售改装车辆行为。集中查处经营者和个人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改装排气管、消声器、加装涡轮增压、更换大尺寸轮毂、改装车辆灯光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和产生噪声污染的非法改装和销售改装机动车行为;以及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电机、控制器、解码器等关键部件,使电动自行车最大时速、最大输出功率等超过国家强制标准的非法改装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
(七)未成年人驾车行为。严厉整治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八)疲劳驾驶行为。重点查处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以及驾驶营运车辆未按规定配备双驾驶员或未执行轮换驾驶制度的行为。
(九)闯红灯行为。严厉查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
(十)超速行驶行为。集中整治驾驶机动车在国省道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法行为。
二、相关法律责任
(一)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根据不同违法情形分别处以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于货车超限超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于面包车超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因超员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涉牌涉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飙车炸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非法改装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销售非法改装车辆的,销售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刑事责任。
(七)对于疲劳驾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因疲劳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于闯红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因闯红灯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于超速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因超速行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十)针对上述行为,构成违法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采取矫治教育措施、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者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举报反映方式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反映,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并对举报线索认真严肃开展核查工作,举报电话如下:
交通管理大队值班电话:0632-3657544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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