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年关将至,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无证售卖烟花爆竹(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小区车库、储藏室内严禁储存烟花爆竹。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在禁燃禁放区域及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广大市民朋友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和线索。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按照《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中区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如下:东至东外环接枣台路至峄城界、西至S103省道南接322省道、南至世纪大道接西昌路以南至峄城界、北至北安路接枣庄连接线高速范围内的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八)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市民朋友们,让我们共同携手,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以实际行动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举报电话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110
枣庄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0632-3314889
0632-3314879
枣庄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市中区大数据中心建设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 邮编:27710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921308 举报邮箱:szqxxglzx@zz.shandong.cn
网站备案:鲁ICP备0700259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20008
鲁公网安备:37040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