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和“断卡”行动的部署要求,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将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物联网卡、微信、支付宝或 QQ 、第三方支付账户等。非法架设" VOIP "" GOIP "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拨打诈骗电话。非法获取、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帮助他人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二、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相关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关联犯罪的人员,按国家规定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及非法出租、出借或买卖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2023年8月16日
1、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常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和物联网卡。
2、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既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任何一宗电信网络诈骗,都离不开信息流(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洗脑)和资金流(通过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转账)两个要素,而信息流和资金流最重要的载体就是手机卡和银行卡。
“断卡”就是斩断“两卡”开办贩卖产业链,从而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
“两卡”违法犯罪团伙包括:
1、开卡团伙 在各地运营商企业营业厅开办电话卡、银行卡的人员。
2、带队团伙 在各类QQ群、微信群等发布收购手机卡、银行卡信息,与开卡团伙交易,支付费用后收取手机卡、银行卡,交给收卡团伙的人员。
3、收卡团伙 发布信息招募(同城)带队团伙,接收各带队团伙的手机卡及银行卡后,送交贩卡团伙的人员。
4、贩卡团伙 发布信息寻找收卡团伙,接收全国各地收卡团伙的手机卡、银行卡,层层贩卖赚取差价的人员。
1、业务限制: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只能保留一张电话卡,且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2、信用惩戒: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将被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影响个人征信。
3、加大审核:对于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还会加大审核力度。
4、涉嫌犯罪:涉嫌违法犯罪的,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2、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3、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4、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
5、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
6、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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