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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加快发展服务业优惠政策
作者: 更新时间:2007-01-11 08:53

(市中政发【2005】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中区服务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市中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符合市中区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在市中区投资经营服务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并在市中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业户,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税费征收

  第三条 个体服务业工商户月销售额低于5000元或提供应税劳务低于3000元及按次纳税销售额低于每次(日)200元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收增值税。
  第四条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 
  第五条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流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企业或经营单位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服务型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税务部门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以下均同),在本政策规定的期限内,税务部门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营业税。
  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服务型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2005年底以前,按本条政策执行;2005年底以后,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在规划的特色街区、专业市场和商贸城区内,新开办从事服务业的经营业户,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区级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区级无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规定的按下限征收;以后5年内,区级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十条 新投资商贸流通、金融、保险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新投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公益性事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内区级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项目开业后5年内区级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市级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十一条 新办证进入特色街区、专业市场和商贸城区的服务业项目,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纳税额5—10万元(含10万元)的,第一年国税(25%部分)和地税区级(包括乡级、街道级)留成部分的全部及第二、第三年国税和地税区级(包括乡级、街道级)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业户用于扩大经营。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国税(25%部分)和地税区级(包括乡级、街道级)留成部分的全部及第三、第四年国税和地税区级(包括乡级、街道级)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业户用于扩大经营。
  第十二条 年纳税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服务型企业,奖励该企业法人代表40万元的轿车一辆;年新增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服务型企业,给予新增部分10%的奖励,奖金由受益的同级财政支付。

第四章 土地使用

  第十三条 投资商贸流通、餐饮、娱乐、旅游、服务、交通运输等服务业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金区级分成部分市征区返,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投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公益性项目和外来投资电力、水利、供气、供暖、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BOT、TOT方式合作项目,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按合作期限提供划拨用地。
符合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五章 招商奖励

  第十五条 引荐外来投资服务业项目,有不动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对引荐人按固定资产中不动产部分的1%奖励。
  第十六条 引荐外来投资服务业项目,不动产投资不足200万元的,对引荐人的奖励标准是:外商投资经营、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按第一个纳税年度实际纳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与地方合资、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按第一个纳税年度实际纳税地方所得外来股权所占比例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引进不动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开业第一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除对引荐人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优先安排一名符合条件的亲属到事业单位就业。

第六章 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对来市中区工作的区外投资者、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根据本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由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档案托管和人事代理手续,免收人事代理费。区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养老保险金交纳等。在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有本区公民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二十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区电视台给予10次免费广告。

第七章 政策兑现 

  第二十一条 用地政策的兑现,由区服务业管理办公室、招商局出具证明,区国土、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办理。收费政策的兑现,由区服务业管理办公室、招商局出具证明,区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审核办理。税收政策的兑现,由投资者申报,区服务业管理办公室、招商局进行资格认定,区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每年度办理1次,自申报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免费广告的兑现,由区服务业管理办公室、招商局出具证明,区广电局负责办理。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入托、入学落户,分别由区教育局和区公安分局负责办理。对引荐人亲属就业政策的兑现,由区服务业管理办公室、招商局出具证明,区人事局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凡为市中区服务业发展引进资金、项目等做出贡献的引荐人,可按市中区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申报奖励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区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区招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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