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无障碍| 繁体 | 简体|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意见征集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互动 > 意见征集

关于对《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20-07-20 16:00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区政府决定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为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szqzrzyly@zz.shandong.cn

(二)信函方式: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南路2号市中区自然资源局林政股,邮编:277100,并在信封上注明“枣庄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5日。

附件:《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

通  告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遏制乱捕滥猎行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决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山东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事武器(制式枪械)、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气压弹射装置)、毒药、麻醉药(枪)、爆炸物、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铁夹、吊杠、滚笼、排刺、猎套、猎夹、电网(其他电击工具)、网套、地枪(地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弹弓、标枪、粘网、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猎装置捕猎野生动物。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犬捕、鹰(隼)抓、声音诱捕、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设置陷阱、网捕、捡蛋、捣巢、毁穴、挖洞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区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确定新的禁猎期限。

市中区人民政府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市中区大数据中心建设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 邮编:27710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921308 举报邮箱:szqxxglzx@zz.shandong.cn

网站备案:鲁ICP备0700259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20008  鲁公网安备:37040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