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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中区商贸服务业企业“小升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20-06-12 17:25

为进一步扶持市中区商贸服务业发展壮大,推动“四下”商贸服务业成长为 “四上”企业,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和质量效益提升,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市中区商贸服务业企业“小升规”扶持办法》,为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zzsszqfgj@zz.shandong.cn

(二)信函方式:枣庄市市中区发改局。地址:

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邮编:277100,并在信封上注明“市中区商贸服务业企业“小升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

附件:《市中区商贸服务业企业“小升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中区商贸服务业企业“小升规”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扶持市中区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推动“四下”商贸服务业企业成长为 “四上”企业,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和质量效益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中辖区登记注册、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的“四下”商贸服务企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可纳入“四上”统计范围,享受本办法规定政策支持。

(一)限额以上商贸业纳入“四上”企业标准

1.批发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

2.零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企业;

3.住宿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企业;

4.餐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企业。

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必须是实体经营企业,其中批发企业需有独立的仓库,零售企业需有销售店面,住宿企业客服一般应达到100间,餐饮企业餐位一般应达到150个餐位。

(二)规模以上服务业纳入“四上”企业标准

1.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以及卫生等行业。

2.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等行业。

3.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

第三条  商贸服务业企业“小升规”奖励标准:

(一)首次纳入“四上”统计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包括从制造业企业中分离注册成立独立的销售企业,且实现“四上”入库统计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二)从制造业企业中分离注册成立独立的销售企业,且给予销售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

第四条相关按照“筛选一批、培育一批、纳统一批”梯次推动模式,将有市场发展潜力、接近纳统标准的小微商贸服务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每年按不低于发展预期数的1.2倍建立“小升规”商贸服务业企业后备资源库,实施精准对接服务,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市场开拓、统计报表等全方位辅导。此外,将小升规3年内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引导资金和专业人才。

第五条  由发改、商务、统计、税务、交通、文旅牵头建立行业检查考核会商机制,统筹优化进户执法服务、执法检查活动,积极引导新纳统“四上”企业自查自纠违规经营行为。对占地大、用能多但产值低、税收少,电产比、电税比严重不匹配的企业,重点组织集中检查活动,严肃查处主观规避规模企业统计监测行为。

第六条  新纳统“四上”企业三年内退出“四上”统计范畴的,应进行严格核查。除确因市场不景气、宏观政策调整等非主观原因除外,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需于次年3月底前分别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升规”商贸服务企业的申报材料上报所在辖区镇街,由各镇街汇总上报区直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发改局汇总,区发改局牵头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联评会后,提交区财政局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后兑现奖励资金。

第八条  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办法和省级以上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其他政策,或符合本意见多项条款,或符合同一条款内多档次奖励(补助)条件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兑付。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从区财政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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