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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8日。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等4个作战方案的通知》《市中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作战方案》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在上述划定区域内,禁止使用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上述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区城乡水务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实施工作,加强对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月*日
<p class="MsoNormal" style="font-family:" font-size:15px;color:#333333;text-indent:2em;background-color:#ffffff;text-align:center;"=""> 解读《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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