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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三角花园东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示
作者: 更新时间:2018-04-15 16:30

为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经区政府研究,拟对三角花园东南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现将《三角花园东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居民意见。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18415日至516日。

二、征求意见收集机构

枣庄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集意见方式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请于2018516前将您的意见或建议书面报送枣庄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或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szqzsb@126.com),联系电话:0632-3065766;0632-3136096

附件:三角花园东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8417

三角花园东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结合征收范围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枣庄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征收范围

解放路以东(花园小区北墙以北至原长途汽车站、动物园北墙),东沙河以西,君山路以南(建国小区西墙以东至东沙河),周庄路以北(枣庄街以东至东沙河,不含回民小学校区和区教育局宿舍楼)。

三、补偿安置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四、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企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个人非住宅房屋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房屋评估价格

本项目房屋评估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文件进行。

1、征收区域房屋评估基价:

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房屋评估4260/平方米

沿解放路新建普通商品房营业房评估10800/平方米

沿君山路新建普通商品房营业房评估7900/平方米

沿周庄路、枣庄街等次干道新建普通商品房营业房评估6300/平方米。

2、异地安置区域回迁安置房评估基价:

东湖实验小学东侧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房屋评估4260/平方米。回迁安置房超面积阶梯优惠价格以外的,按市场价格结算。

中安利君苑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房屋评估4260/平方米。回迁安置房超面积阶梯优惠价格以外的,按市场价格结算。

六、安置地点

本项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为异地安置,异地安置地点:

1、东湖实验小学东侧2、中安利君苑南区

本项目业用房产权调换为原区域安置。

七、补偿与安置办法

(一)房屋面积及用途确认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为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三)征收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征收房屋的价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四)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且符合下列条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但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5%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一致。

(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偿费,住宅房屋每户标准为600元;非住宅房屋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它费用。实施司法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补偿费。

(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七)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每平方米 110 元、生产和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面积每平方米 80 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

(八)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交出征收房屋钥匙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补助。奖励标准为每提前一天住宅房屋奖励1500元,非住宅房屋为每平方米20元,签约期限不少于10天;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户500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元。逾期取消奖励和补助。

(九)用于安置的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新闻媒体、征收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

(十)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造成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

(十一)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树木补偿标准按照枣住建字〔201524号文件执行;住宅楼房层次差价系数参照商品房销售系数执行。

八、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依法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6个月内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由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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