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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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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中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

    职责:负责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拟订全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和金融宣传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组织指导全区地方金融系统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全区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及各类考核评价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化和地方金融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联系方式:0632-8023196

    (二)地方金融监管股(加挂资本市场股牌子)

    职责:负责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分析全区金融业统计数据和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和建议。牵头区内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工作。参与拟订全区银行业和保险业发展规划,调度分析全区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配合上级驻市中金融监管机构做好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监管工作,承担驻市中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地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全区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工作,促进全区地方法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新型金融业态发展。会同上级驻市中金融监管部门推动普惠金融改革发展,服务实体经济。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策性保险工作。

    拟定全区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民间融资行业规范发展,承担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拟定全区融资担保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依法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对有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拟定全区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有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拟定全区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区域性股权市场、具有金融属性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作。对有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负责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承担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地方金融领域信访维稳工作。负责健全全区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承担全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运行等工作,推动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负责推进地方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做好全区金融业统一征信工作。负责配合落实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参与拟订全区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调度分析全区资本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做好监管工作,承担证券、期货机构的协调服务以及区属证券、期货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承担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和区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有关事项提出意见。指导非区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参与区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拟订私募投资管理机构业务监管规则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区金融集聚区建设,负责区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业务监管、行业指导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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