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2-00032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公安分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5月2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5月25日
- 标 题:【文明创建曝光台】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实名曝光!(一)
- 效力状态:有效
【文明创建曝光台】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实名曝光!(一)
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不戴安全头盔可不是件小事儿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头盔就是脑袋的守护神
然而
面对交警蜀黍苦口婆心地劝导
还是有些人我行我素
就是不戴 就是不戴 就是不戴
要么...
头盔放在车筐里不戴上
戴了头盔却未系紧安全扣带
驾乘时不佩戴安全头盔
远远看到交警才知道戴上
今天
交警蜀黍就来曝光一批
不戴安全头盔的“骑士”
你有没有上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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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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