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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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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试行)
作者: 更新时间:2019-07-19 09:56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关于全面提升经济开发区发展水平的意见》(鲁办发[2011]1 号)、《山东省经济开发区产业集群培育行动计划》(鲁商发[2016]3 号)、《关于加快全市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枣发[2016]27 号)等一系列国家、省、市最新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投资环境,加大优质项目、优质企业引进力度,推动枣庄经济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特制订本政策。

第二章    招商引资重点领域

  坚持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和招科引技“三招三引”相结合,突出重点产业,强化产业链招商,实行定产业、定产品招商,招引高端产业链项目和园区产业链环节缺失项目;坚持招大引强,以世界500 强、国内 500 强、行业 100 强和跨国公司、央企为引资重点,着力引进引进纺织服装、生物医药医疗器械、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精细化工类项目。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项目评估会审制度,严把产业产品、投资强度关口,重点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引领作用强、财税贡献度大的好项目、大项目。

第三章  项目优惠政策

  第一条    设备购置补贴   对固定资产投资过 5000 万元,容积率 1.0 以上、亩均税收 10万元以上的新入园项目,享受设备购置补贴。具体为:设备投资 1000万元(含)一 3000(含)万元,并按协议约定投资到位的企业,按设备实际投入的 3%给予奖励;设备投资 3000 万元一 5000(含)万元,按设备实际投入的 6%给予奖励;设备投资 5000 万元一 1 亿元(含), 按设备实际投入的 9%给予奖励;设备投资在 1 亿元及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入10%给予奖励,以设备投资 1 亿元为基数,每增加设备投资 1 亿元,设备投入奖励上浮 1 个百分点;最高奖励不超过设备投入的 15%。   第二条    基础设施补贴   对固定资产投资过 5000 万元,容积率 1.0 以上、亩均税收 10 万元以上的新入园项目,享受基础设施补贴。具体为: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15%的补贴;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亩均税收过 20 万元,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费用20%的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过 1.5 亿元,亩均税收过 20 万元,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25%的补贴;对于个别投资强度特别大,亩均贡献度特别高的项目(原则上投入和产出标准不低于山东省规定的入园区规定的 1.5 倍),可以根据企业要求,由开发区投资公司免费为企业代建基础设施,基础设施所有权归投资公司所有,企业暂可免费使用。   第三条    银行贷款贴息   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及以上的主导产业企业,以及其他对我区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推动作用的企业,其在我区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银行基准利率的贷款贴息支持,申请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其中投资强度大、亩均产出高的企业(原则上投入和产出标准不低于山东省规定的入园区规定的 1.5 倍)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   第四条    产业发展扶持基金   设立相关产业发展扶持基金,对科技含量高、引领作用大、对产业具有特殊贡献的企业,以基金的形式给予厂房配套和股权投资支持。(1)厂房配套:根据企业需求,提供标准化厂房或订制个性化厂房。现有标准化厂房,可以按照成本价出售给企业;有个性化厂房需求的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图纸,投资公司可以代建厂房。由投资公司全资代建的,厂房产权归投资公司,由企业按协议回购;由企业和投资公司共同出资代建的,厂房产权归投资公司,企业出资部分作为回购厂房定金,投资公司出资部分按照不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入建设成本,投资公司对企业的定金按照同等贷款基准利率结算利息,厂房建成后由企业按协议回购。(2)股权投资:投资公司以产业扶持基金的名义参股企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 4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并在保留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决策权的情况下,不参与项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按投入本金加一定的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有序退出。   第五条    引资贡献奖   开发区设立引资贡献奖,对于在引进重大项目(原则上针对固定资产投资过 5000 万元,容积率 1.0 以上、亩均税收 10 万元以上的新入园项目)上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单位、企业或者中介组织,按照税收贡献情况给予 5-50 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总部经济落户政策   开发区设立总部经济贡献奖,凡外来企业将企业总部迁入开发区总部经济区域内的、年地方贡献超过 50 万元的企业,超出部分给予最高 50%的奖励。凡是总部经济区域内的企业转化投资的,享受优先供地和开发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    新落户外资企业政策扶持   新落户外资企业,除按上述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外,另外按年度实际到账外资额的 1%予以人民币奖励。   第八条    产业集群培育专项资金   以开发区辖区内新上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区级收益部分,设立开发区产业集群培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培育关联度高、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广、成长性好的龙头企业和新上项目。具体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认定符合标准和合同约定的,从产业集群培育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支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    飞地政策   新上项目可以选择落户开发区或者落户在各镇街的园区,具体的模式和比例为:(1)新上项目落户开发区,使用原有存量土地安置项目,不新增用地的,开发区和引荐单位(仅限镇街)税收按 6:4分成;(2)新上项目落户开发区,不使用原有存量土地,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开发区、引荐单位(仅限镇街)和被占地镇街税收按6:3:1 分成;(3)开发区内原有企业增资扩建,需要新增用地的,开发区和引荐单位(仅限镇街)税收按 8:2 分成;(4)新上项目落户开发区所承建的厂房的(例如工业地产),一是由镇街迁入开发区的,以该企业上年度税收为基数,基数内的税收全部归原所属乡镇,超过基数的税收,开发区和原所属镇街按 8:2 分成;二是新引进的项目,开发区和所属镇街税收按 8:2 分成;(5)新上项目无法落户引荐单位所属园区,而需要落户其他园区的,引荐单位和被占地镇街税收按 4:6 分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于符合市中政发〔2015〕10 号文《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实体企业创新转型提档升级的十条意见》(具体内容见附件)相关规定的企业(仅限园区内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政策兑现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数额特别巨大、贡献度特别高的重点项目或产业引领能力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特殊对待”。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将会同相关部门成立政策兑现联系评审工作组,每季度梳理研究一次,对园区内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由管委会实行统一的“一站式”服务,即从最初的填报申请直至最后的政策兑现,均有专人负责。企业不需要再费心费力。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我区原有规定与本意见相关条款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之日起,原开发区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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