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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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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繁荣枣庄中天步行街的优惠政策
作者: 更新时间:2007-01-11 08:53
    第一条 为促进枣庄中天步行街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枣庄中天步行街主要以休闲、购物、美食、娱乐等经营项目为主。 
    第三条 凡进入枣庄中天步行街经营,并在市中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业户,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 凡进入枣庄中天步行街经营的业户,要依法纳税。从开业之日起,前三年国税(25%部分)和地税区级(包括街道级)留成部分的全部及第四、第五年国税和地税区级(包括街道级)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奖励纳税业户用于扩大经营。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对区级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以后五年内,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五条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对外地经营业户申请落户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户口;对未申请落户的,随时办理暂住手续,并在枣庄中天步行街设立治安管理办公室,维护治安秩序。 
    第六条 对进入枣庄中天步行街经营的外来业户,其子女入园入学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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