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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市中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07-01-07 10: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为我区引进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引进资金、项目的引荐人和引荐单位,根据“增加谁的财政收入、谁出钱”、“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对引荐人引荐工业项目的奖励      (一)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按企业第1个纳税年度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项目的,以投资1000万元项目给予企业第1个纳税年度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的20%奖励为起点,按投资额每增加100万元、提高0.3个百分点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大项目的,除按企业第1个纳税年度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外,再奖10万元;      (四)对引进的项目实行定额纳税的,按企业第1个纳税年度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引荐人引荐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奖励      引荐外来投资林果业、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引荐人引荐旧城改造项目的奖励     引荐投资建筑面积过8万平方米的旧城改造项目,按项目完工后实际建筑面积的每万平方米奖1.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引荐人引荐服务(三产)业项目的奖励      (一)引进不动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按第1个纳税年度缴纳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不动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项目的,以投资1000万元项目给予企业第1个纳税年度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的20%奖励为起点,按投资额每增加100万元、提高0.3个百分点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不动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大项目的,除按企业第1个纳税年度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外,再奖10万元。      第七条  对引荐人引荐国(境)外项目的奖励      (一)引进国(境)外投资工业项目,按外币资本(设备出资的以海关单为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国(境)外新上合资、合作工业项目,按外资部分(以外币资本或海关进口设备投入为准)实际投资额的0.7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国(境)外投资服务(三产)业项目,按外币资本(设备出资的以海关单为准)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引荐人安排子女亲属就业的奖励(需符合用人条件)      (一)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自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算起,头2年每年缴纳税收区级分成所得均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对引进不动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自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算起,头2年每年缴纳税收区级分成所得均在30万元以上的服务(三产)业项目;      (三)对引进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建筑面积15万平方以上旧城改造项目;      (四)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项目。      第九条  对单位的有关奖励      (一)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      (二)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过1亿元(含1亿元)工业大项目的,给予引进单位20万元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工业项目的和固定资产投资额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境外项目的,给予引进单位10万元奖励。      (三)对实际完成国(境)外资金任务的单位,按实际到位额100万美元兑现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对完成外贸任务的单位,完成出口额1000万美元兑现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超任务部分按1000万美元再加3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对非外贸任务部门实现出口的,按出口额1000万美元兑现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企业招商的奖励      (一)对企业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新上工业项目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二)企业引进外来资金500万元以上用于自身增资扩股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项目,应首先到区招商局进行先期登记备案。未经先期登记备案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引荐的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并在市中区登记纳税,属区级奖励的,引荐人可向区招商局申报奖励事项。 第十三条  引荐的项目在乡镇、街道落户或纳税的,由引荐人按要求向有关乡镇、街道提报,由乡镇、街道兑现奖励。 第十四条  引荐人申报奖励的项目,由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进行会审。对审核通过的奖励事项,半年兑现一次。 第十五条  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每年进行表彰,授予嘉奖、记功等荣誉,并给予物资奖励。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分配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兑现给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的,奖励给引荐单位。几个单位共同引荐的,由第一引荐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分配。

第五章  非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投资的项目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奖励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      (二)手续不规范、不完备的;      (三)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区的捐赠;      (四)国家直接安排的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内的基建、水利、交通、电力、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资金和项目;      (五)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六)从区域内各银行争取的信贷资金;      (七)己兑现过奖励的后续项目;      (八)垫资建设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局汇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实施。      第十九条  对未履行合同、弄虚作假、违反规定、骗取奖金的,除如数追回奖金外,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同时废止。本办法颁布前所上项目,继续按《市中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市中政发[2004]9号)执行,直至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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