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无障碍| 繁体 | 简体|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意见征集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互动 > 意见征集

关于《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18-01-09 15:35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全和环境的新期待、新需求,全面净化全市大气环境,减少烟花爆竹污染,维护公共安全、优化生态环境,加快建设宜居宜业美丽生态新枣庄,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依据《枣庄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城管局代区政府起草了《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zfzb3083122@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路321号,邮编:277101,并在信封上注明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2月9日。

附件:《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

《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减少环境污染,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枣庄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5、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7、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8、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

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单位和其他居民的生产、工作、学习和休息。除农历除夕夜外,城镇在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2日。

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8年月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市中区大数据中心建设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 邮编:27710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921308 举报邮箱:szqxxglzx@zz.shandong.cn

网站备案:鲁ICP备0700259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20008  鲁公网安备:37040202000003号